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81民初1645号
原告:福清市大业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齐云村西番39号。
法定代表人:**淦。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展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高园路海华世家D2号楼2-140。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清市大业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展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福清市大业管桩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清市大业管桩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清市大业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计442元,由原告福清市大业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