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3民初2229号
原告:新安县标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产业集聚区长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安县群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正村镇政府大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金谷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展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高山镇高园路海华世家D2号楼2-1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安县标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安县群祥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展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新安县标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安县标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安县标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7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新安县标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