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1271号
申请人:***,男,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申请人:江苏同创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富源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74131455XE。
法定代表人:宋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同创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丹阳市云阳街道石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同创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2万元,或查封、冻结等额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同创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2万元,或查封、冻结等额的其他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春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