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兴达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富民兴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民申11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富民兴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永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67077310H。
法定代表人:张永贵,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富民兴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终8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故自愿申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鲍蓉审判员杨雪娅审判员赵嘉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魏扬华
书记员谭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