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兴达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昆明通全球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富民兴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晋法民初字第936号
原告昆明通全球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晋宁县工业园区晋城片区。
组织机构代码:55011602-4。
委托代理人赵鸥,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2年7月8日生,住江苏省***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富民兴达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贵。
住所:昆明市富民县永定镇用南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通全球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富民兴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通全球管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通全球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通全球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2元,减半收取2256元,由原告昆明通全球管业有限公司。
审判员*梅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