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民初15096号
原告:***之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39号恒宇国际1#楼6层09商务办公。
法定代表人:纪小惠,执行董事。
被告:福州吉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红星村红星工业区三层楼房一层1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之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吉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之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之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福州吉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之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计2390元,公告费260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均由***之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明亮
审判员 任建坤
审判员 黄宜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林显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