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305民初3266号
原告: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兴利科技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096754316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中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荔城中大道1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55057748U。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与被告福建中玑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4元,减半收取3932元,由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德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