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3民初1877号
原告:**琢,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晓辉,河南兴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华分公司,住所地南乐县城关镇兴华路25号,最新年报地址南乐县城昌州路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795701125W。
负责人:孟双恩。
被告: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联社区同安路右侧君翔达9号君翔达仓库A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552256。
法定代表人:曾福艳。
原告**琢与被告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华分公司、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琢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计2701元,原告**琢负担。
审判员 吴聚川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晓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