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越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崇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28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凯越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689648084A,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荻垛镇工业集中区**路。
法定代表人:殷万存。
被执行人:四川崇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DGDM45W,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成汉中路**附****。
法定代表人:周时髦。
申请执行人江苏凯越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越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崇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113民初5358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崇恩公司邮寄送达谈话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亦未作任何答复。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1、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成汉中路**附****,未有找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谈话笔录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凯越公司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崇恩公司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13民初5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崇恩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凯越公司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长 陈 猛
执行员 周 峰
执行员 胡晓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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