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越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

江苏凯越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0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凯越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荻垛镇工业集中区**路。
法定代表人:殷万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勇,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思文,江苏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火车站大道和谐嘉园****。
法定代表人:陈必,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叶昌晗,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再审申请人江苏凯越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叶昌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终733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江苏凯越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凯越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李良勇
审判员 方 晓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