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越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

江苏凯越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与上海铭尚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执39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凯越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殷万存,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铭尚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二军。
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6民初9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铭尚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江苏凯越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96000元,并要求根据上述判决书计算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长徐景华、审判员李文华、葛少锋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于2020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铭尚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立即履行义务。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根据协助查控单位反馈的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是账户内并无余额,本案并未实际冻结到款项。冻结期限为从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止。本院未能从其他协助查控单位反馈信息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上述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续冻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申请。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记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上海铭尚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凯越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景华
审判员  李文华
审判员  葛少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中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