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山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12执253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山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山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九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2003年12月3日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徐州市城南支行向原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4年6月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将债权转移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2018年5月30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令我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8年6月,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18年6月,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等,限期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铜山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未到庭,亦未能履行义务、申报财产。
3、2018年6月,本院第一次与申请人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并告知其相对应的权力和义务。
4、2018年6月、9月、12月,本院数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看,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送达了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等,限期被执行人到庭申报财产、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到庭,亦未能履行义务、申报财产。
5、2018年6月、9月、12月,本院以本案数次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及北京市、上海市地方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数个,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山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开立于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数个,自冻结后经本院多次查询上述冻结账户,因实际冻结金额较小,且本院为轮候冻结,本院暂未采取下一步扣划措施。
6、2018年6月、9月、12月,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18年6月、9月、12月,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18年6月、9月、12月,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2018年6月、9月、12月,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0、2018年6月、9月、12月,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1、2018年6月,因被执行人铜山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铜山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12、2017年10月,因被执行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山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辉、铜山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人代表张磊予以司法拘留15日,因未能查找到该被执行人下落,故该决定暂未能实施。
13、2018年12月,本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并通过邮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1245996.6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案款0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312执253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伟
审判员  张惠
审判员  王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