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星火管桩有限公司

苏州市星火管桩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恒通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相渭商初字第00245号
原告:苏州市星火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村。
法定代表人:邹宝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彦,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恒通铜业有限公,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镇泥头村村。
法定代表人:周爱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菊萍,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星火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恒通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星火管桩有限公司因庭外协商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星火管桩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星火管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恒通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市星火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干文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