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星火管桩有限公司

3389苏州市星火管桩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金鹤印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相执字第0338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星火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村。
法定代表人邹宝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阙银元,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金鹤印染有限公,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徐市)陆市村村。
法定代表人李太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星火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金鹤印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赴相关部门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常熟市金鹤印染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常熟市徐市陆市村1幢房产以及被执行人***所有位于常熟市徐市镇姚家浜新村108号、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创梦世纪7幢3106室房产,因上述房产系轮候查封,且有银行大额抵押,暂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常熟市金鹤印染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苏E×××**车辆、被执行人***所有车牌号苏E×××**车辆,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查扣,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木林
执行员  戚鸣宇
执行员  徐 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春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