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07执219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星火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
法定代表人:邹宝如,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601室-6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0月24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星火管桩有限公司与苏州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相商初字学第1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一、双方确认,被告苏州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市星火管桩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5493434元,该款被告定于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2015年3月31日前付100万元,2015年5月31日前付100万,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余款2493434元。二、若被告苏州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还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0万元,原告有权就到期未付部分、未到期的款项和该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被告***对被告苏州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星火管桩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230383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7年7月3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辽H×××××汽车二辆。
2、2017年7月3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7年8月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4、2018年7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被执行人名下二辆汽车已抵押给他人,无需查封,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62303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挺
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
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戴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