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星火管桩有限公司

**与苏州市星火管桩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7民初191号
原告:**,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星火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邹宝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市星火管桩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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