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2民初9471号
原告:***,男,195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江苏辉阳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紫竹园312幢六层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序军,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江苏辉阳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沁
书记员*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