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2民初1602号
原告:***,男,195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江苏辉阳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紫竹园312幢六层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辉阳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