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17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7月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江苏辉阳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杨正建。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辉阳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7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赔偿因提供劳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43535.3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江苏辉阳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元、鉴定费5688.5元,合计6668.5元,由***负担2667.5元,由***负担4001元(此款***已垫付,由***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受理后,由孙柳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3535.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鉴定费4001元,执行费2113元(未预缴)。
执行中,2021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以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7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益非
审判员 张 鑫
审判员 沈飞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