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8215号
原告: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关工业园广东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281790814884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
法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立案。原告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法庭辩论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后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40元,原告在法庭辩论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保全费2460元,由原告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