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电力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11599号之一
原告: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辰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辰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电力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电力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7元,减半收取1828.5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348.5元,由原告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