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6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81民初3435号
原告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辰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纪鹏,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15)1391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分别以(2016)鲁0281民初2902号、(2016)鲁0281民初3435号立案,因该两案系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决定将(2016)鲁0281民初字3435号案移送至(2016)鲁0281民初字2902号合并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