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81民初436号
原告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50元,由原告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