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03民催1号
申请人: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书照,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文,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人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申请人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敬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书宁
书 记 员 严秋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