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城测绘(北京)有限公司

沐城测绘(北京)有限公司与陕西周至老县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24民初666号 原告:沐城测绘(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周至老县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住所地:***。 负责人:***,任该管理处主任。 原告沐城测绘(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周至老县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沐城测绘(北京)有限公司诉称: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测绘标费用7386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5日,原、被告就***老县城自然保护区勘界立标项目签订了《测绘工程合同书》,测绘范围为国家批准的保护区总面积126.11平方公里,合同总额938600元。合同第八条约定在乙方向甲方提交测量成果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评测通过并完成所有立标任务后10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所测绘立标费用。2020年7月29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线组织召开《陕西老县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勘界立标成果报告》评审会,与会专家原则同意通过评审并由专家组长签字确认,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20万元,余款经多次催要未付,特此起诉。 本院查明,被告陕西周至老县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于2020年6月10日因机构改革,并入至陕西周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有西安市编委办和***人社局的文件为据。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被告必须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本案原告起诉被告,因国家机构改革,被告单位已并入陕西周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涉案被告单位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沐城测绘(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14元(原告沐城测绘(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邢月姣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