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滇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滇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2624民初107号
原告云南滇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云南滇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云南滇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云南滇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6.00元,减半收取1008.00元,由云南滇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伟高
书记员  余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