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财保360号
申请人:云南滇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98746475J。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中闸社区二组8-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101153。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学府路690号***技园18号平台A座6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腾冲万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N5CRT87。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花园小区198号(翡翠古镇17弄二楼、三楼)。
被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665940XA。
住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云南滇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腾冲万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1267.12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滇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腾冲万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1267.12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那 超
书 记 员 张榕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