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裕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裕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4民初3009号
原告:昆明裕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RABR46,法定代表人:**磊,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
委托代理人:***、***(实习),云南红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裕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良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昆明裕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