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7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海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2019)连仲字第023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有涉及被执行人连云港海星置业有限公司的案件正在执行。
申请执行人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海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苏07执175号,执行依据:(2019)连仲字第0238号仲裁裁决书〕由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延亮 审 判 员 王宜东 审 判 员 李昌旺
法官助理 倪梦祥 书 记 员 顾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