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民辖92号
原告南通市鹏达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军的女婿系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职干警赵金锋,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本案不宜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军的女婿系该院在职干警赵金锋,本案不宜由该院管辖,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案由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绍云
审判员 周祖俊
审判员 蔡荣花
书记员 王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