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91民初1330号
原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望江西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1143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日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族路75、77号石家庄华强数码广场地上西区商业及E、F办公楼01单元2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MA083KQ19H。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日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计683元,由原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3元,减半收取计342元,由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