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昆催字第0059号
申请人日照硕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68729922Y,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海滨三路居委******。
法定代表人刘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因遗失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1400051/25746540,金额为46700元,出票人为苏州恒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昆山市张浦镇全品五金机电经营部,持票人为日照硕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票据无效。
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以要求支付人支付票据载明的款项。
审判长 史前进
审判员 钱金兴
审判员 刘雪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 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