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811民初281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武陵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际鸿,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武陵大道天伦大酒店五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成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应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鋆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