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与张家界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811民初281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武陵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际鸿,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武陵大道天伦大酒店五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成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应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鋆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