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某某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811执1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李旭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湘0811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5月26日,本案应执行借款1022万元及利息、律师费8万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年4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4月19日、2021年5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李旭金、**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明的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明李旭金名下有车牌为湘A2××××的凯迪拉克越野车一辆、车牌号为湘AJ××××的宝马车一辆,该两辆车均已被***市武陵源区公安分局扣押。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房、保险、工商登记、理财产品等传统查询中发现被执行人李旭金在长沙浏阳河大道一段588号红橡华园6栋201有房产一套、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号××房××小区××期××栋××房××,均被其他法院和单位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另查明,李旭金在长沙三联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一)有公积金。**以深圳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义持有***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45%的股份,上述财产本院均已冻结。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部门移送检察院。 2021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李旭金、**、***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 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扬顺 审 判 员 覃 穗 审 判 员 郑小兰
法官助理 裴 伟 书 记 员 舒长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