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21执5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武陵源区。
被执行人:***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的湖南省***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武陵大道天伦大酒店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程鼎,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程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11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程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0日裁定由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程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4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有少量银行存款9167.12元,已依法扣划至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并查到被执行人***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程鼎名下有四辆车(车牌号:湘A2××**、湘AJ××**、湘GD1××**、湘GD1××**),均已采取查封措施。随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了武陵源吴家峪门票站游客服务中心地下停车场、森林公园停车场等,现其业务暂由***市武陵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管,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采取查封措施。
于2022年4月29日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程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在长沙浏阳河大道一段588号红橡华园6栋201有房产一套、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号××房××小区××期××栋××号××房××,均被其它法院和单位查封。
2022年8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路××房××小区的住宅进行了搜查,未发现有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2年8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程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9月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22万元及利息、律师费8万元,执行到位9167.12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程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双庆
审判员 张 武
审判员 聂 菁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袁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