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执监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市武陵源区。
被执行人:***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陵源区。
法定代表人:李旭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旭金,女,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与***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李旭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陵源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11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李旭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武陵源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武陵源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提高执行效率,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2020)湘0811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由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
***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慈利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聂启明
审 判 员 黄勇芳
审 判 员 向佐兵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根
书 记 员 张伯基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28、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辖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下级人民法院拒不服从上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下级人民法院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指令执行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本级法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且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含有部分履行能力,下同),依当事人申请或下级法院提请或依职权指令本辖区内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执行或提级执行:
(一)行政机关及职能部门为被执行人的;
……
(八)其他需要指令执行或提级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