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811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武陵源区。
被执行人:***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武陵大道天伦大酒店五楼。
法定代表人:李旭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的(2021)湘081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9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1年9月7日、2021年9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明的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明李旭金名下有车牌为湘A2××××的凯迪拉克越野车一辆、车牌号为湘AJ××××的宝马车一辆,该两辆车均已被***市武陵源区公安分局扣押。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房、保险、工商登记、理财产品等传统查询中发现被执行人***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旭金在长沙浏阳河大道一段588号红橡华园6栋201有房产一套、在长沙市芙蓉区,均被其他法院和单位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另查明,李旭金在长沙三联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一)有公积金。上述财产本院均已冻结。且被执行人在本院已有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9月27日,本院对***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
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执行借款265.5972万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扬顺
审 判 员 覃 穗
审 判 员 郑小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裴 伟
书 记 员 舒长祥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