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821执1509号
申请执行人:慈利兴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三官寺乡***。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武陵大道天伦大酒店五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执行人慈利兴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的(2020)湘0821民初14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慈利兴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湖南省长沙市、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房屋一套上述房屋均已被其它法院依法查封,本院不便处理,2021年11月3日本院已对上述房屋轮候查封。经本院查询***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239.36元,本院依法划拨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17日通过传统财产调查及2021年10月20日通过“四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1月17日将被执行人***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及拉入失信人员名单等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通过约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1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334711.3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联合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