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2民初2634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淼林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桑营镇桑庄村委会高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4394485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太和县淼林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吴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