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391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华宸风电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599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66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保定市华宸风电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股权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查封的机器设备无法拍卖。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华宸风电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华宸风电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文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