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华宸风电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文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深圳高志自动机电有限公司等与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391执异56号

案外人:中航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其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威,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文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清,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高志自动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刚,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华宸风电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钜泽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丽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燕赵之星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禄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油漆厂唐山路南经销部 ,住所地唐山市,91130202104806850L。

法定代表人:张文英,经理。

被执行人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旭明,经理。

本院在执行秦皇岛市文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深圳高志自动机电有限公司、保定市华宸风电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钜泽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燕赵之星广告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油漆厂唐山路南经销部与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中,案外人中航物资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终止对位于秦皇岛的办公楼中价值2428044.74元的部分房产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中航物资装备有限公司称,根据(2016)秦仲调字第69号调解书,位于秦皇岛的地上建筑、构筑物全部移交给了案外人,该调解书生效后,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实际于2016年5月23日将该地上建筑、构筑物全部移交给了案外人,上述房产现均属于案外人所有。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6)冀0391执260、304、561、565号、(2017)冀0391执恢3号、(2017)冀0391执146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上述办公楼中价值2428044.74元的部分房产,系错误查封,已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提出异议,请求终止对该财产的查封和执行。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秦皇岛市文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深圳高志自动机电有限公司、保定市华宸风电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钜泽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燕赵之星广告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油漆厂唐山路南经销部与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中,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6)冀0391执260、304、561、565号、(2017)冀0391执恢3号、(2017)冀0391执14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办公楼中价值2428044.74元的部分房产。案外人中航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同时提交秦皇岛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秦仲调字第69号仲裁调解书复印件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交接单复印件一份、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地上建筑、构筑物统计表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本案中查封的房产现均属于案外人所有,并已实际交接。其中(2016)秦仲调字第69号仲裁调解书中载明,”一、申请人中航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一致同意将2015年12月21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中关于转让金的约定从11800万元变更为13000万元,因原协议中所约定的申请人的付款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故由申请人中航物资装备有限公司在双方办理过户前将所增加的1200万元转让金支付给被申请人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二、被申请人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办理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工程竣工验收过户手续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申请人中航物资装备有限公司承担;三、被申请人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于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工程竣工验收后为申请人中航物资装备有限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中载明,”第一条甲方(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将其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中航物资装备有限公司),总面积200402.5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秦籍国用(2010)第秦开026号。...第三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随之转让给乙方。...第五条本协议项下,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转让金总额为人民币11800万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本案中,案外人中航物资装备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第(二)项,故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中航物资装备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邢晓林

人民陪审员高俊华

人民陪审员周建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