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6执13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华宸风电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保定市南市区裕华金街B座六层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保定市高新区风能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保定市华宸风电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甘肃中航惠腾风电设备有限公司100%股权(金额计14000万元)进行公开司法拍卖,先后二次整体拍卖无人竞拍,导致流拍。申请执行人无意以变卖最低价款收购股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全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