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23执1347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车站南路1088号农校生活区1号楼2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67Q1480(1-1)。
法定代表人:张林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磊,男,1987年5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执行人:河南森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总园区陇海路南桐柏路东文化宫路西5幢17层1707-1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416414。
法定代表人:方小巧,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森达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属和解长期履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423执134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超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培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