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终3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人才大厦A座1609。
法定代表人:贺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永源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9号3单元1701号。
法定代表人:单永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北京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永源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28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25元,减半收取2962元,由上诉人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东
审 判
员 杨 潇
审 判
员 赵 玲
二○二一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法 官 助 理郑 达
书 记 员 于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