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龙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402民催10号

申请人:龙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镇东路西1号楼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8036896X2。

法定代表人:陈伟

申请人龙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公示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签发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三份(分别是票号为0010004123987010,申请人为龙禹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金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12月7日,收款人为平湖市南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号为0010004123987032,申请人为龙禹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金额为4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12月11日,收款人为平湖市人民政府钟埭街道办事处基建专户;票号为0010004123987037,申请人为龙禹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金额为3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12月11日,收款人为平湖市人民政府当湖街道办事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专户),未背书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龙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懿

人民陪审员  徐桂宏

人民陪审员  钱金魁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