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民初982号
原告:龙禹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广宜文苑8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8036896X2。
法定代表人:陈水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明,嘉兴市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嘉兴市南湖区新嘉街道梦月舞厅,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洪波路86号内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BAICH32。
经营者:吴仁林
本院在审理龙禹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南湖区新嘉街道梦月舞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禹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