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龙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02民初1024号 原告:龙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镇东路西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8036896X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斜西街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8464984553。 法定代表人:***。 原告龙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龙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龙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