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鑫建工有限公司

池州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民再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池州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南美花园**朝阳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4485783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四八,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洪辉,男,1987年7月1日生,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现住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浙江省东阳市,系马洪辉配偶。
再审申请人池州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洪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皖17民终8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7)皖民申87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再审申请人池州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提出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池州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池州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查妙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