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702执保1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鑫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池州齐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池州齐山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9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