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东关建筑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民辖终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原审被告:金乡县东关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金乡镇东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金乡县东关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8民初337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永川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在上诉人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对上诉人提起诉讼。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即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建设工程金乡县金东小学位于山东省金乡县,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裁定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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